《深圳經濟特區消防條例》經深圳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於2023年7月27日修訂通過,並於2023年8月2日公告發佈,將於2023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本次修訂的版本有以下重要創新突破:
1.明確消防救援機構依法行使消防安全綜合監管職能。
2.明確市、區政府按照國家有關消防安全責任制的規定,組織或者委託同級消防安全委員會對火災事故進行調查處理和必要的延伸調查處理。
3.針對電動自行車違規停放、充電頑疾,在實施辦法基礎上增加禁止在用於居住、辦公等人員聚集的室內場所停放要求,並明確將蓄電池放置和充電納入禁止範圍,在第一百條設置罰則,同時在第九十七條設定物業服務人“未落實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消防安全管理的”處罰。
4.根據深圳實際,明確小型消防站為政府專職消防隊的定性,新增政府專職消防隊開展消防安全巡查,勸阻消防違法行為,及時消除火災隱患的職責。
5.明確消防救援機構對政府專職消防隊進行統一管理、統一訓練、統一調度。
6.新增消防救援機構應當會同衛生健康等相關部門建立消防救援和院前急救聯動機制,實行消防報警和急救中心應急合作。
7.《條例》第九十五條增設對單位未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情形的“雙罰制”處理,對單位進行處罰的同時,並對其消防安全責任人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罰款。在《消防法》第六十七條的基礎上增加了處罰種類和範圍。
8.《條例》第九十六條針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城中村、舊工業區以及消防法律、法規規定的特定區域的管理單位未按照《條例》規定履行消防安全職責,對其管理單位設置比一般單位更重的罰款處罰,並對其消防安全責任人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罰款。針對大型商業綜合體、高層公共建築的產權人、使用人,公共娛樂場所經營者未按照《條例》規定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行為在加重處罰的基礎上再從重處罰。
9.明確市、區政府加強消防救援職業教育,建立消防救援專業人才定向培養機制,強化消防救援隊伍人才建設。
10.對未及時消除火災隱患的情形,在《消防法》基礎上提高罰款額度上限。同時針對行政強制措施“暫時性”的特點,解決部分場所在被臨時查封後破罐子破摔,坐等屆滿解封等情形,規定查封期限屆滿後仍未消除火災隱患的,可直接責令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
信息來源丨深圳消防
編輯丨葉雅琪
出品丨深圳市消防救援支隊全媒體工作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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